| 年份 | 租賃案件入稟數字 | |
| 1997 | 3506宗 | |
| 1998 | 4281宗 | |
| 1999 | 4509宗 | |
| 2000 | 4476宗 | |
| 2001 | 5207宗 | |
| 2002 | 1月 | 411宗 |
| 2月 | 383宗 | |
| 3月 | 464宗 | |
| 4月 | 419宗 | |
| 5月 | 439宗 | |
| 6月 | 406宗 | |
| 共2522宗 | ||
以下是租務個案實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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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湯女士,出租地址為九龍大角咀大全街54號大榮樓x樓x室A房。由於業主誤信兩名稱夫婦的朋友,胡先生及藍女士(年約五十歲左右),口頭承諾以月租$2,800.00(包管理費和差餉)將單位內兩房中其一間房租給他們,餘下一間房給業主於大陸工作的兒子回港時居住。自他們於1998年8月份入住後,租客逐漸強行霸佔單位內的廳及廚房,並放置了他們的物品,更於廳內擅自用木板間了房。業主與兒子發現後經多次向租客投訴均不獲理會。其後,男租客更向業主申索金錢作為搬出之條件。 2000年11月10日,男租客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向業主索償裝修費,承諾業主給他們$25,270.00後便會於10-03-2001或之前搬走,並要求扣除他們所欠的三個月租金合共港幣$8,400.00。業主將港幣$16,870.00交給法院後不久男租客搬走了,餘下的女租客卻還在居住,而且她沒有繳付租金。因此,業主於26-03-2001到土地審裁署辦理欠租收樓,其後女租客多次拖延審訊(先後安排了六次聆訊)。最令業主氣憤的是,她竟於庭上自稱為 “三房客”,現領取綜援,否認於租住前已認識業主,而且還向法官聲稱自己是與二房東身份的男租客以$1,450.00(包水電費)租1間房及廳的,與及以自己身患多種重病為由一再拖延搬出,期間法官要求女租客繳付共$4,350.00的三個月臨時租金給法庭。最後,經土地審裁處盧偉光審裁委員英明判決,業主終獲勝訴。 奈何,女租客卻利用法律賦與的權力,於12-07-2001向高等法院上訴法院申請上訴,至今仍沒有繳付過任何租金及將物業交回。時至今日,租客欠租已有一年,業主之兒子已有兩個月沒見過租客返回上址,而且租客之物品亦不知何時被人取去了(此時經已報警處理),但女租客又沒有將物業交回給業主,而土地審裁處之程序亦因女租客向高等法院上訴而被暫停至今。 土地審裁處案件 LDPD 796 / 2001 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16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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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劉先生,於1996年09月份分別將三個單位租給租客許先生,該單位分別是香港謝斐道5xx號x字樓x座、x座及x座。租客起初交租準時,其後於1997年後租客開始向法庭申請新租賃,同時租客欠租,而須上庭審理。租客每次都須經業主入稟土地審裁處,方可交回欠租。而租客每次將欠租存交法院後不久,又再故態復萌。令業主非常苦惱,但是又無法應付。 業主每次入稟法庭追討租客欠租,租客都以不同理由拖延,並經常指派自稱租客公司職員的一名男子(羅永x)及一名女子(楊鐵x)代他出席聆訊,有時候說租客許先生身在國內留醫而須要拖延至他回港處理;有時候說其他人負責交租事務;亦有時候說已將支票寄出(但業主卻只是收到支票副本)。總言之,租客許先生用盡各種方法拖延時間交租。而最高一次欠下的租金及差餉管理費用為數達九萬元。這幾年來租客不斷為業主帶來困擾及麻煩,業主終於在2002年03月16日收回租客最後租用的A座單位。 租客欠租不但令業主在金錢上遭受損失,更為業主帶來極度困擾。每次上庭都須要多次聆訊,法官方可以作出判決。而據業主所知此租客在全港其他地方還租下很多地方經營賓館或作住宅之用,並且經常就欠租、申請新租約、延期搬出等租務事宜到土地審裁處進行審訊。就連土地審裁處的職員都知悉他們經常上庭,甚至法官亦記得此租客多次上庭審訊有關欠租事宜。但是,法律上他們又無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令租客欠租可以逍遙法外,繼續為其他業主帶來困擾及恐懼。盼望法律能保障我們這些業主,嚴懲那些「職業租客」!以免日後為他人帶來慘痛的經歷! 以下是業主與租客之間有關上述三個單位租務事宜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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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曾先生,現年六十七歲,已退休多年,每月須依靠出租屯門青翠徑金邦大廈x樓x室單位所收取的租金作為生活費用。業主於2001年05月07日與租客簽訂租約,租期由2001年05月10日至2003年05月09日,每月租金為$3200元,但扣除了管理費及差餉地租後,每月只餘下僅$2121元作生活費。 租客何小姐說自己是單身女子,有一個嬰孩,領取公援來維持日常生活支付開支及租住樓宇,業主以為租客申請了公援由政府比錢就一定會交租,加上見她養育一個嬰孩,相信不會是衰租客,因此將物業租給她。但是,租客入住4個月後便沒有交租,理由是她聲稱已更換了單位內的尿渠(費用四仟元),並說於租金內扣除。業主立刻反對,因為在出租單位前不久已就裝修單位及換渠等事項花費了約二萬元,加上以往的租客從未有投訴尿渠事宜,更何況租客沒有通知業主就擅自更換渠管。倘若她日後又說更換了其他物品,那麼不但令業主沒有了生活費,而且更被她強佔了物業。所以,業主向法庭申請追租收樓,找回公道! 而申請收樓需時很長,租客欠租多月已令業主生活頓成問題。但是卻因為業主擁有物業,不能向政府申請援助,只好向親戚朋友借錢過活! 土地審裁處案件
LDPD 2675 /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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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李女士及黃先生,為了減輕供樓利息負擔,而自己另租居所。在2000年8月初經地產介紹出租單位給租客李小姐,該單位地址為屯門湖翠路280號慧豐園x座x樓x室。地產強調租客很有誠意租住上址,加上租客於附近的海翠商場海翠商場1xx室開琴行,是一個好租客。經雙方多次商議租金後,租客表示想租住該物業,最終表示月租5800元,但必須業主先行將物業裝修。 業主隨即裝修單位,於同月6日左右,李小姐透過地產經紀表示願意於裝修期內付租,同時她亦會借出貨倉存放原先放置於單位內的傢俬,因為租客選用自己的傢俬。李小姐亦要求盡量將裝修做到最好,而其同居男朋友鄭先生就要保證牆身經補油後不會出現鴛鴦色。經業主考慮後,業主很難保證補油後不會出現鴛鴦色,因此打算不租給她。而當業主向地產取回鎖匙的時候,剛巧又遇上李小姐鄭先生及地產經紀,李小姐再三要求業主將單位租給她,她並說自己是xx琴行的東主,一定不會欠租。當時業主覺得租客很有誠意租住,就答允以月租$5800元租給她。到了簽租約時,業主發現租客方面以一間名為Arco Investment Limited租住,業主問明原因,李小姐說是與鄭先生的一種稅務安排,並再三保證交租。其後不久,李小姐說不滿木門深淺色。業主沒法解決此事,打算不租給她,奈何地產已收取了按金及8月份租金。 其後,租客交了一個月租後,再不準時交租,業主寫信給李小姐,她致電回覆租約與她無關,交租由鄭先生負責。業主只好向鄭先生了解情況,他稱已吩咐職員交租,對欠租不知情表示會跟進,同時要求業主給另外的銀行戶口入租。直至租客欠交了3個月租金後,因見租客拖租情況日益嚴重,於是採取法律行動,經過多個程序,與租客鬥「法」,業主終獲勝數。 在執達人員採取收樓行動期間,業主卻接到管理處通知,樓下業主投訴廁所天花漏水要業主盡速入屋檢查及維修,否則樓下的業主就會採取法律行動。業主於是立刻到訪樓下單位視察情況,發現該單位廁所天花位置已經變成鐘雨石流水般滴水,情況嚴重!心想自己的物業難道已遭到嚴重破壞?既害怕物業遭受破壞,亦擔心樓下的業主告她,而執達吏收樓行動卻只是剛剛開始,頓令業主感到驚惶失措!!!慶幸得到管理處、執達吏及樓下業主的幫助及體諒,終於等到了收樓,怎料...... 收樓當日與執達主任入屋,鋁質摺閘被拉開,並用鎖仔搭住,大門鎖全被鎖上,大門被人恤了門扣,而屋內卻無人。進入屋內後,全屋冷氣機開著了並且被調較至最冷。走到浴室,頓發現地上浸滿積水,去水位被報紙及膠袋阻塞了,原來廁所水箱被租客打破了,水仍慢慢地流出,地上浸滿積水水位更達至門腳位,有些更已滲透到浴室門外地板內。而客廳窗台玻璃被租客弄了一條長痕,部份牆身遭到破壞。業主見狀即報警處理,可惜!只得出一個答案──「這只是民事而不是刑事!警方無法處理!」 土地審裁處案件
LDPD 842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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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許女士,96年初經地產代理將位於香港北角書局街28號國賓大廈X/F X座租給一對夫婦程先生和梁女士,月租港幣$8000包差餉,租客付管理費,初期交租尚算準時,租約期滿前半年,業主向租客程生提出將收回自用,租客回答除非賠償一年租金合共港幣$96000才會搬出,否則業主預備經法庭才可收樓,業主聽後當然反對,租客於15-10-97開始欠租和欠管理費。 業主於27-11-97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欠租收樓,經過一輪法庭程序,業主獲判勝訴收樓。於09-03-98第一次執達主任鄭生上門通知租客,租客說他的兒子在律師樓做師爺,隨時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拖一年半載不用交租,業主收樓冇咁容易,執達主任只說是法庭通告便和業主代表余小姐一同離去。 16-03-98租客到法庭申請加入梁女士作為第二答辯人,排期於26-03-98由容耀榮暫委法官聆訊,庭上租客竟稱太太梁女士是三房客,自認分租每月收取租金港幣$4000,因梁女士有病要求延期搬出,業主代表余小姐在庭上提出反對,因合約訂明不得分租和轉租,梁女士不是三房客而是租客程先生太太,但法官竟宣判:
業主請求覆核於14-04-98,由暫委法官容耀榮聆訊,業主上庭反對26-03-98的判決,反對重新申請土地審裁處向租客發出表格22號,業主提出租客有兒子做律師教路,目的是拖延時間不付租金,法官回應租客兒子做律師,他有把握勝訴才申請,要給對方機會,否則你要用更多錢,維持26-03-98的判決,拒絕業主的申訴。 因不滿土地審裁處的判決,業主於25-04-98到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要求推翻於26-03-98和14-04-98的兩個命令,高等法院上訴庭排期於14-07-98,當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三位法官有廖子明、梁紹中、袁家寧等即時宣判,暫委法官容耀榮於26-03-98發出的命令是錯的,因為沒有法理依據,不應准許梁女士加入本案為第二答辯人,因此於14-04-98不准許業主申請覆核的命令,兩個命令,一同撒銷,裁定上訴人許女士上訴得直。 業主終於03-10-98收回物業,租客由15-10-97至03-10-98有12個月欠租,每月租金港幣$8000X12個月=港幣$96000,另欠09個月管理費由98年01月至05月每月管理費港幣$583X05個月=港幣$2915,98年06月至09月每月管理費港幣$682X04個月=港幣$2728,租客拖欠租金和管理費合共港幣$101,643,業主卻不知何時可收回。 上述案件業主跟足法例處理,租客卻千方百計拖延,包括2次利用申請法援拖延法庭程序,雖然2次法律援助署最後拒絕租客申請,但是業主的申請程序已經被拖延,更不幸是業主遇上法官冇按法理依據處理案件,租客利用人的同情心,假裝太太有病,目的是拖延時間,令業主收樓時間拖長,一般欠租收樓程序須時約四個月,業主若在審訊期間收回欠租便不能收樓,但是今次業主卻要用一年時間才能收樓,只因租務法例太多漏洞,令存心欠租的租客有機可乘,對奉公守法的業主沒有保障。 高院民事上訴案件1998第98 申請土地審裁處編號1997年14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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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湯先生,將深水鶣n昌街南邦大廈x座x樓單位全權授權比朋友陳先生處理。於2000年間業主與其代表和租客商議由8月份起,租客直接交租予業主代表,作為一個月按金。並與業主代表訂下9月份起租,而8月份的租金則從已交給業主的按金中扣除。其後租客要求新業主按原來的租約租至2000年11月份,每月為$5,600。怎料租客卻於8月份底時候,突然提出租金過高及要求減租,將原來租金減為$3,000全包(原租只是$5600包差餉),經大家協商後訂為每月租金$5800包差餉和管理費續租至11月份。其後,租客於9月份交按金,10月份拖租時又說要求業主另給中資戶口租客交租,業主沒有中銀戶口,於是陳先生將自己的戶口給了租客,但是租客對於存入他戶口表示不信任,之後又欠租。終於令業主需要採取法律行動方可收回物業。 而在收樓當日,業主與執達主任入屋後,發現廁所門被人拆下,浴缸堆滿了雜物和垃圾,而位於廳用來承托冷氣機的鐵枝架更被租客弄得破了一邊,令冷氣機搖搖欲墜。加上全屋水電已被有關的供應公司暫停供應了,所以當時未能測試水電是否運作正常。及後業主代租客繳付所欠的水電費用後方能測試,才知道全屋電掣不能運作及出水位淤塞。業主找水電師父到場檢驗,原來全屋電掣座內的電線被人弄壞了,出水位被人用紅毛泥淤塞了,還有熱水爐被人將內堛熙‘鷞s件拆掉了不能運作。可憐業主花了大筆維修費才能將它們回復原貌! 土地審裁處案件
LDPD 1170 /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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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陳先生及梁女士,於2000年01月將新界屯門海景花園第x座x樓x室連xx號車位給租客陳先生及其妻兒一家三口居住,租金每月港幣6,800元,差餉地租及管理費均由業主支付。租客於睇樓時,要求更換冷氣機,業主答應後裝了分體冷氣機,但由於新裝之冷氣機體積較以前的細小,因此租客要求業主舖上牆紙,業主均一一答允。 租客入住了4個月後,投訴地板谷起,要求業主跟進,但因租客很忙未能抽空給業主入屋檢查。到了5月業主終於約到租客入屋檢查有關問題,替租客修補牆紙,但是地板並沒有谷起,只是有約十多呎較鬆(敲下有回聲)。租客要求更換地板,並由租客問價後回覆業主。其後租客沒有回覆,卻投訴睡房窗邊滲水。同年6月,業主仍未能找到租客跟進地板及滲水問題,同時租客亦已出現拖租情況。到了6月尾,業主致電租客時租客說上址不宜居住,要求業主賠償他們因要另覓新居之損失,要業主賠償兩個月租金或是每月減租港幣2000元直至租客另覓新居所為止。 直至7月業主聯絡不到租客,期間業主曾問地產代理當時的市值租金約港幣6300元,業主於是向租客提出每月減租港幣500元。到了8月2日,由於租客仍欠6月部份租金港幣500元及欠7月租金,業主致電及傳真給租客,租客於8月7日回覆話他們會搬走,一個星期後才答覆搬出的日期。業主等候至8月24日租客仍沒有答覆,於是再致電給租客,租客說業主不能鎖車,否則他日上庭後,所有費用由業主負責,又話業主不可截水截電,因是刑事罪。並說不是他們毀約,而是上址不宜居住。租客還說會交由律師處理,業主如要追租可找律師向他們律師收取,而租客的律師將很快寄出文件給業主。 業主有見及此,於是在2000年09月05日入稟法院追租收樓,其後排期上庭,法官判業主勝數,而租客於答辯期內沒有付清欠租,業主於是申請執達吏,執達主任上門貼了第一次通知後,租客入表申請上庭,其後租客於上庭前交回所欠的租金,業主撤銷法院申請。 業主其後因租客再次欠租,於2001年03月13日再次入稟法院追租收樓。直至執達主任收樓當日,發現屋內近窗台的窗打開了,燈泡全被租客拆下,部份牆身遺留下拆除物件後的痕跡,而地板有約4 X 6呎地方出現撬起情況,電話線座鬆了並用膠紙貼著。香港租務法例令租客破壞物業後,一走了之不用負任何責任,但是業主卻損失慘重,租客欠租不能收回外,還要花一筆錢裝修間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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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租用一舖位做飲食業超過一年後,用有老鼠蟑螂為理由,拖延交租事件。 業主李先生,於2000年09月份將新蒲崗康強街xx洋樓B座地下20, 21, 22號舖位租給一名鄉里羅先生,當時租客稱自己於樂富吉之島內曾開設飲食業,羅先生有意租用舖位開設菜館。而羅先生公司的六名股東先後與業主見面,其後租客公司的股東羅先生及李先生與業主協商以$30,000月租用,租客負責繳付差餉、地稅、管理費及水電什費。 於2000年09月01日雙方簽約,租期由2000年09月01日至2003年08月31日,租客方面由羅先生及李先生代表與業主會面,並由羅先生擔任見證人角色,租與一間名 “xx海鮮菜館 ” 的有限公司。當天租客發出公司票$60,000繳付按金,租客然後再交上期租金,業主方交鎖匙給租客,並給了租客40天免租期,租客每月須將租金存入業主銀行戶口。同時,租客亦聘用業主於舖內工作。租客於2000年09月01日至2001年07月份期間交租準時,但是自2001年08月份起租客交租不準時,並拖延至9月份才以分期形式繳付8月份的租金,到了11月份亦是分期交現金,視乎每天生意額來償還,有時交$800、$1000等等。直至2001年12月份,租客借詞推搪延遲交租,其後沒有交租。 業主於2001年12月份再沒有於租客公司工作,並於2002年02月05日委託律師出信,及於2002年02月06日入稟法庭申請追租收樓。其後於2002年02月09日返回上址取回薪金,租客羅先生相約業主到百樂酒樓面談,然後在酒樓時租客出示一則報道副本,內容是一間酒家入稟法庭告業主因沒有改善該處衛生環境而引致的損失,向該業主索償數十萬元,業主太太即時將其撕毀。及後,業主於2002年03月07日收到高等法院文件,原來租客竟然於2002年03月06日入稟法院告業主要求業主賠償租客損失,令業主感到十分傍惶與憤怒! 其後土地審裁處審理租客欠租事宜,租客以追討業主賠償為理據,要求業主賠償,經雙方作供後判業主勝訴,並給與租客限期交租。但是,租客卻於限期前2天向法庭申請覆核,租客申請理由例如:去水渠經常淤塞、舖內有很多老鼠蟑螂、環保設備不足、經常停水、於貼法庭通告前並沒有收過任何法庭交件通知、說業主於申請表格22副本已送達確認書中所填寫的送達地址寫漏了B座等等理由,要求業主賠償租客之損失,將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的全部欠租共15萬作為扣除租客的損失。 租客藉詞不交租,令業主失去預算,因要將租金作為銀行供款。業主覺得現有法例並不能保障投資者,租客可濫用司法程序,提出要求希望租客先將所欠租金交去法院,才可申請覆核,這樣對業主公平些! 土地審裁處案件:LDPE
118 /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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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先生是香港北角馬寶道一單位的業主。租客朱女士於1999年11月透過鄰居介詔向韋先生租住上述單位,韋先生見租客與丈夫和三名子女租住,又在該單位樓下擺賣玉器,有正當職業,心想應沒有什麼問題,就以月租六仟元包差餉簽下租約。最初租客交租準時,但到了2000年7月中,租客向韋先生指稱近詹篷處的天花板角位漏水,韋先生立即上門查看,發現天花角果真有個水印,韋先生懷疑是鄰居牆身出現問題,馬上聯絡鄰居商量維修,但過了廿多天,租客朱女士就以此為理由開始不交租。韋先生多次催促朱女士交租,租客都不理會。韋先生唯有入韝g地審裁處追租及收樓。 2000年12月韋先生透過執達吏入屋收回出租單位,屋內白牆被弄黑全屋都鋪滿垃圾,水喉又穿窿,又被截電。重新修理單位的費用加上租客所欠租金、雜費令韋先生損失三萬八仟元。業主雖然已收回物業,但是租金及其它費用狴憐洶徽@。而租客卻仍然堂而皇之在韋先生物業樓下擺檔做生意,記者就此事訪問租客時,租客說是為了洩忿而弄糟單位。 由於香港租務法例不完善,而令租客可以橫行無忌,對租客的惡行業主又莫奈何。 土地審裁處案件 LDPD 1916/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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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柯女士,於1999年12月份以不交吉方式,購入旺角一間天台屋其中一個單位A座,而租客楊女士已居住上址近十年,初期上手業主仍居於天台屋B座。上手業主與租客並沒有簽訂租約,只是口頭協議每月租金為港幣$3200,不包水電費用。而電費一向先由業主繳付後才向住客收取,租客交租都是交給地產張先生轉交的。 其後上手業主於2000年6月9日遷出上址,租客楊女士便開始欠租,經業主多次致電及登門探訪,租客亦不加理會,又不肯訂立新租約,說柯女士不是業主不會交租給她的。業主唯有減租200元,她亦不答應並說「等緊上樓」。業主屢勸租客交租不果,於是找地產經紀張先生向租客解釋柯女士的身份及情況,但是租客始終不加理會,業主只好採取法律行動收回物業。 到了收樓當日,執達主任多次拍門詢問屋內是否有人均沒反應,於是交給開鎖師父開門,怎料快將完成的時侯,租客卻走出開門,而她卻在料理家務收拾物品,而不是打算搬出。執達主任向她講解業主正式收樓必須離去,租客要收拾貴重物品等搬出,經多番相勸後租客楊女士才慢慢地取物品及更衣離去,業主方放下心頭大石。 怎料,收回物業後不久政府向業主發出通知上述物業是僭建的,並會將它拆毀。業主不明白為何附近的其他僭建物卻不拆,偏偏拆毀她用辛辛苦苦儲存的積蓄所購買的單位,現年六十多歲的業主,一生的積蓄霎時化為烏有,嗚呼! 土地審裁處案件:LDPD 1817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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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於1997年樓市高峰期買入土瓜灣物業。到了2001年地產經紀介紹兩男兩女表示租住上址並已交了按金,年齡約廿多歲做文員的,並有工作證明。即晚雙方連租客朋友(兩男一女)到地產簽約,訂明每月租金為$5000元,並交了兩個月按金及一個月上期現金,租約由租客曾先生簽署。 起租後數天,租客致電業主要求維修屋內設備,但其後不了了之。於是業主致電租客手提詢問情況,才發現該號碼已經停止服務。業主於是立刻致電租客公司,原來曾先生已於一星期前離職。業主唯有找經紀幫助,致電租客朋友賴小姐(簽約時在場的),但對方表示沒有居住上址,租客欠租與她無關。 業主別無他法,只好採取法律行動入稟法院,因為租客不單只由租住單位後沒有交租,而且還欠管理費。當業主向法院申請後,租客置之不理,直至業主申請執達吏期間,亦聯絡不到租客。,到執達主任上門收樓當日,由於拍門按鐘均無人應,於是交給開鎖師傅開鎖,怎料於開鎖過程中大門突然打開,一名只穿著內褲的年約廿多歲男子問咩事?執達主任表明身份及目的,並叫他快穿回衣服,原來那男子姓陳。執達主任入屋後,屋內原來還有一名約廿多歲的黃先生同住的,他們聲稱是與朋友租住的,而且一直有交租怎料業主現在收樓,他們會去申請上訴等等。其後,那兩男子還在爭議,執達主任解釋程序,並且要求他們盡快收拾私人貴重財物離去,但他們卻說沒有地方住要業主多給一星期時間。 幾經波折,終於在個多小時後完成收樓行動。物業雖已收回給業主,但是在法律上竟然沒有規定租客或擁有人必須於指定時間內取回該物品,以令一些職業租客利用此漏洞而向業主勒索搬遷費。 土地審裁處案件:LDPD 681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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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於2001年中左右,於地產放盤出租位於九龍的唐樓單位,其後有兩名女子前來睇樓,她們自稱是做製衣批發生意的。經大家協商條件後訂下日期簽約,業主收到按金及上期租金後將鎖匙交與租客。 一星期後,業主打算將信箱鎖匙交與租客,於是登門探訪,見到單位的鐵閘打開,於是按門鈴。過了一會,才有一名摩登女子開門問業主找誰?經業主表明身份,那女子才說是租客親戚幫她睇屋的。其後她給業主內進,業主發現面向街的房間只放置了一張床及床頭櫃,而窗上貼了單面反光紙,廳中央亦只有一張梳化、電話和電視機。除此之外,全屋沒有其他傢俬雜物,加上屋內的燈光亦比較暗淡。業主於是問她做什麼行業?而她卻說是向租客租用的,然後又反問業主每月出租多少錢?業主沒有理會她,離去後致電租客查問原因。租客最終回覆叫業主不要理會,有租收就可以了。 業主心中存疑於是翻閱報紙,發現在醫藥廣告內,竟然刊登有關此單位可提供XX服務。業主始知租客原來「一樓一鳳」,霎時間令業主感到非常迷網及不安,不知應怎樣處理。業主只好尋求警方協助,但是警方卻表示這些屬於租務糾紛,業主必須從法律途徑解決。 業主於是採取法律行動入稟法院要求收回物業,其後得法官判決業主獲准收樓。但是,租客卻於執達主任章貼收樓通知後,竟然向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業主得知後,差點破口大薄A幸好租客的申請被法律援助署拒絕,收樓程序才得以繼續進行。 到了收樓當日,屋內無人,卻有一年輕貌美的國內女子走到門前,經執達主任詢問她所為何事,那女子便支吾以對就此aa離去。不久,又有一些中年男人前來看看後便「打道回府」。後來,竟然有三名金髮青年,各人均手持捲起的長條形報紙經過,並走到上層的樓梯轉角處徘徊很久也沒有離去(而據業主聽聞於較早前,此單位內曾發生過打劫,當時屋內的女子被陌生男子入屋劫去財物)。幸好,三名男子最終悄悄地離去了。 業主終於收回物業,但心裡卻無限感慨──雖然幾經波折,這次的收樓總算是平安順利。但是業主不敢將上址出租,因恐怕又遇到一樓一鳳! 土地審裁處案件:LDPD 1294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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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於工業發展蓬勃時期,買入屯門工廠大廈的一個過1000呎單位,多年來出租物業並無遇到大難題。怎料大陸開放政策後,大部份於香港開設廠房的公司遷往國內發展,令工業大廈出租出售市場日走下坡。 業主經別人介紹以$3000元月租(包管理費每月$740元)租給一名二十歲左右非本地出生的柯小姐,她向業主表示自己於一間製做玩具加工的公司任職秘書,老板為台灣人,並將該公司的卡片給了業主,而她老板租用上址作為聯絡客戶之用。雙方簽署租約後,業主收取兩個月按金及一個月上期,亦給了租客二十天免租期。雙方關係融洽,而租客亦每月準時交租,直至租客租用了一年後,租客離奇失蹤,業主多番致電租客柯小姐不果,經多次未能聯絡租客後,業主於是致電租客公司的負責人林先生,但是奇怪地兩人同樣地失去聯絡。業主只有盼望致電長途給租客設於國內的公司,可惜一直未能接通。 業主苦無對策,本想入稟法庭收回物業,然而卻不幸地加入了失業大軍,業主只能期望租客良心發現交回物業,但租客卻杳無音訊。約半年後,業主方重獲新機找到工作,於是存起積蓄採取法律行動。過程中租客依然沒有出現,但是業主卻只能白白的等候。終於等了約四個月後,業主方能一睹自己物業的「盧山面貌」── 而單位內卻是堆積如山的一箱箱未完成的加工玩具與及玩具樣板等雜物。 業主惟有再做一連串法律程序,再次慢慢地等待……拍賣物品的一天。 土地審裁處案件:LDPE 664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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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於1999年10月份經地產出租荃灣物業給租客許先生作日後結婚居住,而租客為了籌備婚禮開支,只會繳付一個月按金和上期,租期訂為兩年。 租客入住後第二個月起已拖租,每次業主追租時,租客都借詞推搪或是答應業主將於某某日交回等等。情況持續至2000年4月份,由於租客已累積欠下2個多月的租金。因此,業主為保障自身權益,入稟法院追租收樓,租客才交回所欠款項。其後一年,租客交租雖然不準時,但是都有繳付租金。直至2001年08月份,由於租客欠租金及管理費,業主唯有再次入稟法院申請追租收樓。但是,租客這次借詞以與業主達成續約協議為理由,要求繼續租住。並且,聲稱業主所追討的租金不合理,因他已繳付該月的租金。 其後,經法官審訊最終判令,租客必須於限期內繳付所欠的租金及管理費。而限期過後,租客只繳付了部份欠租,並且聯絡業主要求減租,說他們很喜歡租住上址,希望再續約租住下去。令業主內心非常矛盾,不知如何是好,業主一方面期望租客準時交租;但是另一方面卻很擔心租客故態復萌,那麼到時侯自己又再要費時傷神地處理問題。幸好!時間證明了租客只是說說罷了,因為他沒有再繳付餘下的欠租。業主於是申請收樓。 但很不幸,業主申請了執達吏後,竟然因執達主任人手不足,而須等待至差不多四個月後才能執行收樓,令業主白白損失更多時間和金錢。經過漫長的四個月,到了收樓當日,業主才鬆一口氣,放下心頭大石! 這件事情雖然解決了,但是卻為業主日後出租物業時蒙上陰影。 土地審裁處案件:LDPD 2396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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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於2000年經地產經紀放盤出租油麻地單位,其後於簽署租約時,業主始見一位年輕貌美的姓張女子代表租客出席,而地產經紀說錢先生是他好朋友,叫業主放心。於是雙方協商細節,並帶備現金準備繳交按金和上期。入伙前張小姐要求修理水喉、電熱水等,業主都一一辦妥。 入伙後,租客起初3個月交租準時,但是到了2001年2月份,租客已開始拖租,其後經業主追租,租客才一次交回兩個月租金。到了4月份,租客又再拖租,業主於是入稟法院追租收樓,其後租客才於2001年7月尾交回4、5及6月租金到法庭。 如是者7月份的租金,租客又再次拖欠,業主再給與租客一個多月限期。可惜,租客每次都說將有錢交回給業主。終於到了9月份初,業主再次入稟,告租客欠租,遭到租客反對理由是──租約未到期,業主不履行租約時間,說業主隨時隨地收樓,令他及家人精神心靈受威脅,時常擔心住屋問題;加上早前已和業主協議將廷遲交租,只是業主過份緊張及擔心而己。其後,租客代表於庭上要求更多時間給租客交還欠租,因為租客剛剛找到新工作,而張小姐亦將於稍後拍電影,約三、四個月後可完工並收取一大筆酬金,到時一定會繳清欠租的,要求業主多多通融。其後,法官終判業主勝訴,租客須於期限內交還欠租。 過了不久後,租客及其代表再次要求法庭批准廷遲搬出,表示上次已向法庭說明日後將有一筆錢付清欠租,但法官卻沒有給與足夠時間。如法庭堅決要租客搬出,租客向法庭申請廷期搬出,又說自己因「學業問題」,沒有時間另找合適的新居所,要求法庭批准再給多一些時間搬出。其後張小姐更於庭上要求法官再給與兩個月時間,待她取回投資生意的資金,租客代表張小姐於庭上不斷重覆遊說法官比多一些時間,但是卻未能給與確實繳付租金日期。最終,法庭只給與兩星期時間要租客付清所欠的租金。 業主等了又等,終等到收樓的一天,卻發現租客代表張小姐仍在上址執拾物品準備搬出,直至她收拾行李離開後,屋內已變成「亂葬崗」一樣,滿地垃圾,污穢不堪。 租客由業主入稟法庭後,一直借詞推搪,申請延期又延期,卻從未繳付過一分錢給業主。這樣對業主是否公平公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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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個案的業主於收回物業時,都會說「嘩!!有無攪錯,間屋攪成咁!」。而這個個案發生在1996年…… 1996年5月,業主委託裝修師傅裝修位於屯門的三層高別墅中的頂層單位,由於師傅得悉業主有單位出租,於是希望介紹朋友給業主認識。同年6月份,該裝修師傅帶同一名年約40歲的魏先生及其太太前來睇樓,並與業主協商租住細節。裝修師傅向業主說租客魏先生為人忠厚,而魏先生是開設生果檔的,加上師傅的太太亦於魏先生的生果檔內工作。經雙方達成協議,終決定以每月$4800租住上址,兩年租期。 租客起初交租尚準時,但數月後租客經已出現拖租情況,業主於是發信給租客提示他必須依時交租,其後因租客佔用公眾地方以擺放雜物、貨物及電油,與及飼養狗隻引致鄰居不安,經業主多次提出後情況持續。再者,租客與鄰居關係日漸惡化,經常與鄰居發出摩擦及爭吵。後來更因為清洗樓梯而發生衝突傷人並且疑被警方檢控。到了2001年09月01日,由於業主多次追租不果,租客欠租更反要求業主大幅減租至$4000元,否則將會住埋按金搬走。 業主不值租客所為,於是向法庭申請要求收回物業,待法庭批出命令後,租客依然不聞不問,不但沒有向業主或法庭提出任何要求,也沒有將物業交回給業主,業主只好等待至執達主任收樓。收樓當日,租客雖然不在,但是屋內卻遍佈了他們所遺留下來的雜物和垃圾,單位內被弄至污穢不堪。而當業主查看房間時,發現情況竟如被賊人洗劫一樣──傢俬梳化反轉了、滿地雜物及垃圾等,令人難以內進,就連房內通往的露台亦遭同一命運。更甚者,業主發現天台處竟然放滿了堆積如山的雜品。皆因業主從未同意租客佔用他的天台,而租客卻將之據為己有,實在於理不合。 然而,租客已經失蹤,業主不但難以向租客追究的責任及損失,更要處理租客留下的一大堆「蘇洲屎」。 土地審裁處案件:LDPD 2791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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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擁有西灣河物業的業主,於2001年尾經地產介紹,租與一年輕女子陳小姐,表示自己貪靚要花錢打扮,只能給業主一個月按金及一個月上期,起初業主擔心租客年輕及單身居住,會否較容易發生問題。但是經地產經紀游說,稱租客母親曾經三次帶租客租樓,租客只因家裡地方小,弟妹多,想找清靜的地方修讀秘書課程,而租客外貌斯文,並且出示月入約一萬多元的稅單。因此業主終決定與租客簽約。簽署正式租約給了租客免租期,業主收到銀行通知該支票未能脫現,業主於是立刻聯絡租客。其後,終由自稱租客男友的梁先生代交現金,梁先生稱自己開酒吧,居住北角富家閣的。 一個月後,業主因仍未收到租客的租金,於是致電給陳小姐了解原因,租客說因老闆出外公幹還未回來出糧給她,有待老闆回來。業主於是等了又等,但最終仍未能收到有關租金,業主惟有採取法律行動。 當業主入稟法院後,租客竟向法庭提出反對,並且聲稱業主未有清付之前所欠的電費及煤氣費,及說經常有不知名人士按大廈對講機製造嘈音,又要求業主以書面證明業權身份,但有關欠租事情就隻字不提。聆訊當日,由租客男友梁先生代表向法庭要求,經法官英明審理後業主獲判勝訴,同時法官命令租客必須於寬限期內交回欠租。怎料租客竟於寬限期末,再次要求法庭批准延期多兩個半月後才遷出,理由卻是:「本人因之前失業故未能交租,現欠咭數約20萬,所以希望多一點時間遷出,希望批准。」業主看了後被氣得頭昏腦脹,氣憤難平!業主實在不明白為何租客竟然以此為理由,法庭亦可接受申請及開庭審理,令租客得以「拖延時間」。業主已經沒有租收,每月銀行均須為物業供款,而申請追租收樓須時很長,令她生活一度緊張。 慶幸租客再沒有施壓,但是業主亦只可無奈地多等兩個月才收回物業! 土地審裁處案件:LDPD 187 /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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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太自哥哥移民外國後,代他管理位於深水鶞漯奐~。其後,周太認識一名教會教友莫先生,由於他父母及弟弟已移居加國多年,因此已無親人在港。莫先生得悉周太有物業,於是要求周太出租一間房給他,並協議每月租金為$3200包差餉及管理費,不包雜費,而莫先生亦要求周太給與他一個月左右的免租期,同時不要收取按金和上期,屆時他自會交租,叫她放心。周太心想與客父母相識十多年,可說看荅疵長大,所以答允了莫先生,卻沒猜到結果竟是...... 自租客於2000年03月份入住後,起初兩個月交租尚算準時。但是由2000年6月份起,租客已開始經常拖租,有時拖一個月、二個月甚至拖了四個月才交回。情況持續至2001年05月份租客再次欠租,經業主多番追租不果,業主只好登門問取租金,但是租客不單不交租,更不給周太內進視察屋內環境,企圖佔用全間屋。其後,租客表示只欠三仟元就可以搬出,周太於是與他訂立借據,並且交了現金給他,但是租客卻沒有履行他的承諾。周太惟有致電給租客遠在加國的父母講述情況,可惜亦愛莫能助! 周太於是將情況反映給哥哥(業主)知道,大家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收回物業。租客向法庭表示業主侵擾及恐嚇,又說未經他同意將鎖匙交與其他人。其後更向法律援助署申請要求法律援助,令案件一度拖延審訊。終於到了審訊當日,租客竟自稱患上精神病,加上失業,現沒法交租,但是租客說話有條理和對答如流的反應,實在令人難以相信是一個精神病患者。而租客還聲稱其父母即將匯錢給他交租,但是經法官聆訊後,終判決租客須於期限內交回欠租否則交樓。期限過後,租客始終沒有交過任何租金。 終於到了執達主任收樓當日,租客不知所蹤,但卻在屋內牆身及傢俬留下字句,全部都被寫了 “死” 字,又寫下咀咒周太一家的字句,實令周太感到無奈及氣憤。 土地審裁處案件:LDPD 117 /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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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黃先生以個人身份向業主商議租用九龍旺角舖位,月租六萬八仟元。雙方於地產簽署臨時租約時,租客以個人名義簽約,到律師樓簽署租約當日,租客改以 “XX發展有限公司” 租用上址,聲稱自己做高級時裝和皮褸,並由該公司董事陳小姐代表簽約。 租客於起租後第二個月起,交租不準時,須經業主多番追問仍未收取租金。業主向租客提出若準時交租可每月減收$4000元。減租後租客只繳付一個月租後再沒有交租,業主於是聘請律師向法院申請追收租金。怎料在執達主任封舖時,舖內的店員說負責人不在,並且出示一份未打釐印的 “租約正本”,表示租客以同等租金租給他們(XX有限公司),而舖內的所有物品並非上述租客所有,因此執達主任不能抄封舖內物品,令業主浪費律師費及時間! 業主唯有到法庭申請收樓及後經調查所得,發現租客公司的董事與所謂的分租客的公司董事,原來是有關連的。有部份股東曾入股該兩間公司,於入股了一段短時間後辭退其董事職位。其後,業主向法庭申請追租收樓後,租客卻置之不理,並且不派出公司代表上庭出席聆訊。只有之前簽署臨時租約的黃先生出席聆訊,說自己已經辭退租客公司董事職位,而租客欠租事情與他毫無關係的。經法庭判勝訴後,在出租舖位貼通告通知租客於寬限期內交租時,該舖職員說負責人不在,將代為通知。過了寬限期後,業主卻沒有收到任何租金及通知,直至業主找執達主任通知租客收回物業時,該舖職員依然照常營業。 到了業主準備收樓前一天,租客才派出代表向法庭申請反對收樓,要求法庭不要發出收樓命令及延期遷出。最後,經法官英明判決,業主勝訴並可繼續收樓行動。 翌日,法庭執行收樓,該公司職員仍然氣定神閒地工作,並再次出示其租約給執達主任,聲稱她們的負責人已成功向法院申請上訴,屆時可以照常營業。 租客私自分租與別人「收租」,而未嘗繳交任何租金給業主。業主與租客所訂下的租約條文,是不得分租或轉租,但是租客卻置之不理,皆因租客深深明白到他們就算被人追租,身為有限公司的「他們」在法律上亦只須負上有限的責任。業主深感被騙,只怪當初太輕易相信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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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有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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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水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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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屋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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